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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死4伤:黑车疲劳驾驶追尾大吨小标轻卡,中国重汽被约谈,交通交警等21人被建议处理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厦蓉高速纳雍县境内“1·29”较大道路运输事故

小客车非法营运货车销售公司加长车厢货车严重超限,低速行驶小客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交通、交警部门发现、打击非法营运不力地方政府排查小客车网格化管理不力机动车检测站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违规发放车辆合格证与车辆铭牌

01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8日15时许,杨少华驾驶贵BVS516号小客车从纳雍县百兴镇出发(搭乘1名乘客,车费120元),经纳雍城区时再搭乘另1名乘客一同前往贵阳,19时46分许将乘客送达贵阳机场。之后杨少华通过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与李玉合、李玉东、彭忠孝、王海艳、王海平、陶华林、谢谍、陈鸿运8名乘客进行了联系(驾乘双方商定车费130元-150元,到目的地后付费)。

22时25许,杨少华驾驶贵BVS516号小客车搭乘李玉合等8人离开贵阳机场;22时39分从贵阳东收费站驶入厦蓉高速,之后一直沿厦蓉高速行驶至纳雍县境内。

2021年1月28日19时30分许,罗斌驾驶桂LS9290号轻型货车在贵州和美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载13吨饲料后,从久长收费站驶入兰海高速,经沪昆高速驶入厦蓉高速(途中在纳雍境内乐治服务区加水作短暂停留),拟前往六盘水市水城区金盆镇。

1月29日凌晨0时24分许,两车行驶至厦蓉高速(纳雍县境内)上行线1579公里处时,贵BVS516号小客车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内行驶的桂LS9290号轻型货车左尾部,造成贵BVS516号小客车乘车人李玉合、李玉东、彭忠孝、王海艳当场死亡,陶华林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驾驶人杨少华及乘车人谢谍、王海平、陈鸿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02

事故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贵BVS516号小客车驾驶人杨少华驾驶机动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同时超员载客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其次,罗斌驾驶桂LS9290号轻型货车载货超过核载质量在高速公路上低于限速标志标明的最低行驶速度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1. 贵州和美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场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2. 贵州华恒骏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法对桂LS9290号轻型货车进行改装。

  3. 纳雍县交通执法大队日常排查和打击非法客运工作不力,工作流于形式;

  4. 纳雍县交通运输局对纳雍县交通执法大队存在的日常排查和打击非法客运工作不力、打击非法客运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失管失察,督促指导不力;

  5. 纳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严格按要求对七座及七座以上面包车、小客车没有做到“逢车必检,逢车必查”,23天内14次从纳雍至贵阳往返,均未被检查到;

  6. 纳雍县曙光镇、百兴镇人民政府未按要求按时完成辖区内七座及以上非营运面包车、小客车的排查登记和建立台账工作;

  7. 雍县人民政府,未按要求参照市级层面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及组织开展全县集中整治道路运输非法客运工作......

03

责任追究

非法营运小客车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轻型货车驾驶员低速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对本次事故调查中发现的21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建议移送市纪委市监委处理。

对贵州和美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场货运车辆合法装载;贵州华恒骏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法对车厢进行了加长改装,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纳雍县人民政府、交通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公安局、曙光镇人民政府、百兴镇人民政府、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航空港经济区大队等单位因工作不力被追究责任。

另外,本案还发现百色市荣恒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文件证明罪的行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以及违规发放车辆合格证与车辆铭牌行为。

贵州1.29较大事故警示片

下附调查报告全文:



厦蓉高速纳雍县境内“1·29”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01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有关情况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三)事故发生路段道路及天气等情况

(四)桂LS9290号轻型货车销售公司情况

(五)货运源头单位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三)应急救援评估

三、事故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五、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二)有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地方政府存在主要问题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员

(二)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人员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四)对事故有关企业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2021年1月29日0时24分许,一号牌为贵BVS516的小型普通客车与一号牌为桂LS9290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厦蓉高速毕节市纳雍县境内1579公里处发生追尾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0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毕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谌贻琴,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吴强,副省长李睿,省政协副主席、毕节市委书记周建琨,市委副书记、市长张集智等省、市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科学施救,妥处善后,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省安委办对本次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毕节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毕节高速公路管理处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参加,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收集相关书证、物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清了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认定了事故性质,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有关情况。

1.贵BVS516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杨少华(住址:纳雍县曙光镇鼠场村大沟边组);注册日期:2018年12月13日;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LVZA53P94JC252236;发动机号码:18211242;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核载7人,实载9人;投保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交强险保单号:65304080120200022783,保险终止日期至2021年12月13日23时59分止,商业险保单号:65304080220200018267,保险终止日期至2021年12月13日23时59分。

事故后经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除事故导致的损坏外,未发现其安全技术性能存在隐患。

经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进行碰撞速度鉴定,事故发生瞬间该车的行驶速度为128km/h。

2.桂LS9290号豪沃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罗斌(住址:贵州省清镇市卫城镇平桥村鱼剑沟组);注册日期:2019年12月27日;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LZZ1BAGDXKE754428;发动机号码:A9119004263;整备质量2.6吨,核载1.495吨,实载13吨;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为二轴货车,事发时未超限运输。

两拐评注

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附件1《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两拐以为,该车属于严重超限超载了!

事故后经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右位置灯组灯罩有泥污覆盖现象,车身长度(实测为6600mm)与行驶证记录(应为5995mm)不符,存在改装现象,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有关规定;该车尾部反光标识粘贴不完整且有篷布遮挡现象,不符合《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GB23254-2009)有关规定。

经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车碰撞瞬间行驶速度为42km/h。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杨少华,男,33岁,贵BVS516号车驾驶人,住址:纳雍县曙光乡鼠场村,持有C1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22426********7173),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10月15日。事故中受伤。

2021年 1月 30日,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少华血液进行检验,未检出乙醇及吗啡等成分。

事故后经查,自2020年3月起,杨少华驾驶贵BVS516号小客车长期从事纳雍县百兴镇往返贵阳市的非法客运。

2.罗斌,男,44岁,桂LS9290号轻型货车驾驶人,住址:清镇市卫城镇平桥村鱼剑沟组;持有C1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22502********261X),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2月18日。

2021年 1 月 30日,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斌血液进行检验,未检出乙醇及吗啡等成分。

(三)事故发生路段道路及天气等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厦蓉高速公路上行线1579公里处,干燥沥青路面,平直路段,路面完好,单向共两条机动车行车道,一条应急车道(每条行车道宽为3.8米,应急车道宽为2.5米),行车道施划有中心白色虚线,道路中央为波形护栏,路右侧为混凝土护栏;位于该公路上行线1570公里加100米处有限速标志,最高限速为110km/h,最低限速为60km/h。

事故发生路段天气阴,无降水,无恶劣天气现象发生。 

(四)桂LS9290号轻型货车销售公司情况。

贵州华恒骏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4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099672738Y;登记住所:贵阳市清镇市扁坡村二期A区2-7段(实际住所:贵阳市花溪区合朋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罗会芬;经营范围:销售汽车、汽车配件、汽车维修、美容等。

事故后经查,该公司为达到售车盈利目的,同意按购车人罗斌要求在办理车辆(即桂LS9290号轻型货车)登记入户手续后在交车前违法对车厢进行了加长改装。

(五)货运源头单位情况。

贵州和美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577121894U;注册资本:1100万元;成立于2011年7月4日;注册地:贵阳市修文县久长镇驴坊村;法定代表人:方斌;经营范围:生产及销售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等。

事故后经查,该公司未落实超限治理源头单位主体责任,未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场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28日15时许,杨少华驾驶贵BVS516号小客车从纳雍县百兴镇出发(搭乘1名乘客,车费120元),经纳雍城区时再搭乘另1名乘客一同前往贵阳,19时46分许将乘客送达贵阳机场。之后杨少华通过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与李玉合、李玉东、彭忠孝、王海艳、王海平、陶华林、谢谍、陈鸿运8名乘客进行了联系(驾乘双方商定车费130元-150元,到目的地后付费)。

22时25许,杨少华驾驶贵BVS516号小客车搭乘李玉合等8人离开贵阳机场;22时39分从贵阳东收费站驶入厦蓉高速,之后一直沿厦蓉高速行驶至纳雍县境内。

2021年1月28日19时30分许,罗斌驾驶桂LS9290号轻型货车在贵州和美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载13吨饲料后,从久长收费站驶入兰海高速,经沪昆高速驶入厦蓉高速(途中在纳雍境内乐治服务区加水作短暂停留),拟前往六盘水市水城区金盆镇。

1月29日凌晨0时24分许,两车行驶至厦蓉高速(纳雍县境内)上行线1579公里处时,贵BVS516号小客车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内行驶的桂LS9290号轻型货车左尾部,造成贵BVS516号小客车乘车人李玉合、李玉东、彭忠孝、王海艳当场死亡,陶华林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驾驶人杨少华及乘车人谢谍、王海平、陈鸿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桂LS9290号轻型货车驾驶人罗斌将贵BVS516号小客车驾驶人杨少华救出,随后两人又共同将车内2名男乘客和1名女乘客救出,其他人员因车辆变形被卡住不能救出,罗斌便拨打110电话报警。

1月29日0时30分,110指挥中心接到罗斌电话报警;0时36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四大队二中队按110指挥中心指令到达现场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并通知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经营单位及纳雍县消防、医疗救护等单位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2时10分许,现场救援处置结束,道路恢复通行。

毕节市委、市政府接报后,市政府副市长、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王治军率领市应急、公安、交通等部门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纳雍县政府迅速成立综合协调、舆情管控、信访维稳、医疗救护等工作组开展事故善后相关工作。

目前,遇难人员已安葬;受伤人员王海平、谢谍、杨少华在医院得到有效救治;陈鸿运因伤情较重救治无效于2月16日死亡。

三)应急救援评估。

高速交警接到110指令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并及时通知路政、经营单位等单位参与处置;纳雍县消防、卫健等部门在参与事故处置过程中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经评估,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得当、分工明确、协调有序、及时有效,迅速恢复通车,未引发次生事故。


三、事故直接原因

贵BVS516号小客车驾驶人杨少华驾驶机动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同时超员载客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其次,罗斌驾驶桂LS9290号轻型货车载货超过核载质量在高速公路上低于限速标志标明的最低行驶速度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原因。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厦蓉高速纳雍县境内“1·29”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贵州和美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场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2.贵州华恒骏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法对桂LS9290号轻型货车进行改装。

(二)有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1.纳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纳雍县交通执法大队,承担县级职责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等方面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日常排查和打击非法客运工作不力,工作流于形式,未认真组织开展本县非法客运车辆的排查和打击,对行车轨迹异常的七座及以上面包车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未组织指导乡(镇、街道)按时按要求完成七座及以上非营运面包车、小客车的排查登记、建立台账和实施网格化包保管理;未按要求在各高速公路匝道口、县城中心通往各乡(镇、街道)主要路段对七座及以上非营运面包车、小客车等重点车辆进行检查。

2.纳雍县交通运输局,对纳雍县交通执法大队存在的日常排查和打击非法客运工作不力、打击非法客运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失管失察,督促指导不力;对县交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3.纳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纳雍县交警大队),未严格按照要求在各高速公路匝道口、县城中心通往各乡(镇、街道)主要路段开展路检路查,对七座及七座以上面包车、小客车没有做到“逢车必检,逢车必查”(贵BVS516号小客车从2021年1月6日至1月28日共23天内,14次从纳雍至贵阳往返,均未被检查到);未主动调度、收集、汇总各乡(镇、街道)的重点车辆数据并录入大数据管理平台,未对重点车辆进行监控监管。

4.纳雍县公安局,对纳雍县交警大队落实路检路查及重点车辆管控等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5.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航空港经济区大队,查处非法客运工作存在疏漏,未发现贵BVS516号小客车非法载客行为。

(三)地方政府存在主要问题。

1.纳雍县曙光镇人民政府未按要求按时完成辖区内七座及以上非营运面包车、小客车的排查登记和建立台账工作;对排查出的相关车辆未严格落实干部包保责任、未严格实施网格化包保管理,未按照“一周一走访”的要求对包保重点车辆开展日常检查;未认真组织辖区内重点车辆的排查登记,未将重点车辆排查登记台账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与辖区重点车辆驾驶员签订承诺书。

2.纳雍县百兴镇人民政府,未按照要求按时完成辖区内七座及以上非营运面包车、小客车的排查登记和建立台账工作;对排查出的相关车辆未严格落实干部包保责任、未严格实施网格化包保管理,未按照“一周一走访”的要求对包保重点车辆开展日常检查;未认真组织辖区内重点车辆的排查登记,未将重点车辆排查登记台账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长期在辖区内从事非法客运的非本镇车辆失查漏查。

3.纳雍县人民政府,未按要求参照市级层面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及组织开展全县集中整治道路运输非法客运工作;未组织制定打击非法客运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重点车辆路检路查制度;未对县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乡(镇、街道)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情况、打击非法客运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有序有效的调度和监督。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员。

杨少华,驾驶贵BVS516号小客车上路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及《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21年2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人员。

罗斌,驾驶桂LS9290号轻型货车上路行驶过程中,载货超过核定质量且在高速公路上低于限速标志标明的最低行驶速度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1年2月18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本次事故调查中发现的21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建议移送市纪委市监委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企业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贵州和美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场货运车辆合法装载。建议由市安委办函告贵阳市安委办督促贵阳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其依法立案查处。

2.贵州华恒骏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达到售车盈利目的,为桂LS9290号轻型货车车主办理登记入户后,违法对车厢进行了加长改装,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根据案件管辖原则,毕节市公安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贵阳市公安局处理。

3.纳雍县交通执法大队。打击非法客运工作不力,日常排查和打非工作流于形式;未组织指导乡(镇、街道)按时按要求完成七座及以上非营运面包车、小客车的排查登记、建立台账和实施网格化包保管理;未按要求在各高速公路匝道口、县城中心通往各乡(镇、街道)主要路段七座及以上非营运面包车、小客车等重点车辆进行检查。建议责成纳雍县交通执法大队向纳雍县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纳雍县人民政府对纳雍县交通执法大队全县通报。

4.纳雍县交通运输局。对纳雍县交通执法大队存在的日常排查和打击非法客运工作不力、打非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失管失察,督促指导不力;对县交通执法大队反映执法人员配备不足(编制41人,实有17人,缺编24人)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建议责成纳雍县交通运输局向纳雍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纳雍县人民政府对纳雍县交通执运输局全县通报。

5.纳雍县交警大队。未严格按照要求在各高速公路匝道口、县城中心通往各乡(镇、街道)主要路段开展路检路查;对七座及七座以上非营运面包车、小客车没有做到“逢车必检,逢车必查”;未主动调度、收集、汇总各乡(镇、街道)的重点车辆数据并录入大数据管理平台,未对重点车辆进行监控监管。建议纳雍县交警大队向纳雍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纳雍县公安局。对县交警大队工作落实路检路查及重点车辆管控等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建议责成纳雍县公安局向纳雍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纳雍县曙光镇人民政府。未按要求完成辖区内七座及以上非营运面包车、小客车的排查及建立台账工作;对排查出的相关车辆未严格落实干部包保责任、未严格实施网格化包保管理,未按照“一周一走访”的要求对包保重点车辆开展日常检查;未认真组织辖区内重点车辆的排查登记,未将重点车辆排查登记台账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与辖区重点车辆驾驶员签订承诺书。建议责成曙光镇人民政府向纳雍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纳雍县人民政府对曙光镇人民政府全县通报。

8.纳雍县百兴镇人民政府。未按照要求按时完成辖区内七座及以上非营运面包车、小客车的排查登记和建立台账工作;对排查出的相关车辆未严格落实干部包保责任、未严格实施网格化包保管理,未按照“一周一走访”要求对包保重点车辆开展日常检查;未认真组织辖区内重点车辆的排查登记,未将重点车辆排查登记台账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长期在辖区内从事非法客运的非本镇车辆失查漏查。建议责成百兴镇人民政府向纳雍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9.纳雍县人民政府。未按要求参照市级层面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开展全县集中整治道路运输非法客运工作;未组织制定打击非法客运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重点车辆路检路查制度;未对县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乡(镇、街道)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情况、打击非法客运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有序有效的调度和监督。建议责成纳雍县人民政府向毕节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0.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航空港经济区大队。查处非法客运工作存在疏漏,未发现贵BVS516号小客车非法载客行为。建议由毕节市安委办函告贵阳市安委办督促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航空港经济区大队向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针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百色市荣恒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文件证明罪的行为,根据案件管辖原则,毕节市公安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公安局处理;针对桂LS9290号轻型货车生产厂家即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以及违规发放车辆合格证与车辆铭牌的违法犯罪嫌疑,由于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完全在山东且该厂家为山东省大型国有企业,毕节市公安局已请示省公安厅和省检察院并报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自2020年10月份以来,我市已连续发生3起类似的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给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教训十分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打击非法客运工作的组织领导。纳雍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打击非法客运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解决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在打击非法客运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长期联合执勤执法工作机制,整合执法力量,释放执法效能,真正形成打击非法客运的工作合力。

(二)加大对疑似非法经营人员和车辆管控。纳雍县交通综合执法、公安交警部门要对反映线索中疑似非法载客经营的车辆加大力度进行联合布控检查,涉嫌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后依据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同时要做好重点人员管控,对利用微信等互联网平台提供非法载客信息的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平台群主或发起人进行约谈。

(三)对非法客运行为从重实施处罚。纳雍县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强联合协作、强化信息互通,把非法客运的组织者、实施者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加大辖区各高速路口、县城通往乡镇主要路段的路检路查力度;对重点区域疑似非法客运的车辆进行路面秩序管理,杜绝其停靠候客行为,对查实的非法客运车辆,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增加违法成本,促使一些“黑车”车主主动放弃非法客运。

(四)疏堵结合压缩非法客运空间。纳雍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围绕群众出行多样化需求,深入调研,着重查找交通运输服务供给的短板和弱项,摸清问题根源,突出重点,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调整运力结构,引导客运企业推出安全高效、合适、便捷的客运产品,满足群众出行需求。

(五)加大对乘坐非法客运车辆危害的宣传力度。纳雍县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客运整治案例的曝光力度,广泛深入宣传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及非法客运的违法性、危害性,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册、警示告知牌或标语等方式在旅客集散地、重要路段、高速公路出入口处等大力进行宣传,营造打击非法客运的良好氛围,提高广大群众安全出行意识和广大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意识。

(六)专项整治“大吨小标”及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超载货车。负责厦蓉高速公路公安交警部门要将移动测速设备投入路面,安排专人采集货车低速行驶违法数据,加大对低速行驶货车的现场查处力度;同时要加大路面巡逻密度,发现涉嫌“大吨小标”的货车,要通过车载显示屏提示、喊话器提醒等方式,引导其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并依法予以查处。 

 

厦蓉高速纳雍县境内
“1·29”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1年6月24日


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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